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文件规定,6月1日起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办理首笔收支前在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货物贸易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 A、B、C 三类,实施分类管理。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 A 类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 B、C 类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可至银行填制《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申请办理名录登记。
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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