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辽沈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积极响应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关于批量调整存量房贷利率的倡议》,我行拟于2024年10月25日对符合条件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进行批量调整,现将有关操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将实施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一)我行已发放的用途为购买住宅的正常类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贷款不纳入本次批量调整。
(二)执行利率在LPR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30BP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
(三)须为浮动利率定价方式,固定利率和基准利率的贷款须先转为浮动利率再进行调整。
二、调整规则
(一)利率高于LPR-30BP的全部存量房贷统一调整至LPR-30BP。
(二)对于固定利率和基准利率的房贷,需客户先提出申请转成浮动利率,以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转换为加点形式,转换后如利率水平高于LPR-30BP,再将加点幅度调整至上述下限。利率转换后不得再转回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
三、调整方式
(一)以浮动利率定价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客户无需申请,我行将统一批量调整。
(二)存量固定利率和基准利率贷款,客户需线下向我行申请调整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LPR浮动利率定价后,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进行利率调整。
四、申请及调整时间
(一)符合条件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我行于2024年10月25日集中批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调整前利息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二)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客户自公告之日至2024年10月20日(含)可向贷款服务行发起申请,审核通过后,我行于2024年10月25日进行集中批量调整贷款利率,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调整前利息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五、服务告知方式及异议处理
(一)您如对此次批量调整有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24年10月20日(含)之前向贷款服务行提出异议申请,我行将不予纳入此次批量调整;如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按本公告进行批量调整。
(二)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我行没有委托官方渠道以外的任何机构、人员代为办理,请广大客户谨防各种形式的诈骗活动,保障财产和信息安全。
(三)我行将于2024年10月25日起,向完成本次利率调整的客户,发送手机短信,告知利率调整结果。
(四)2024年10月25日(含)后,客户可继续通过线下渠道申请办理“固转浮”。符合调整条件的,按照规则随到随调,新的利率自调整日生效,不溯及既往。
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贷款服务行。衷心感谢长期以来对辽沈银行的大力支持。
特此公告。
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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