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辽沈银行关于完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07 15:05:56] [阅读次数:469次] 

尊敬的辽沈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相关要求,积极依法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简称“房贷”)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房贷业务。

二、利率定价调整规则

(一)存量房贷利率加点值高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时,客户可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重新约定的加点值不低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重新约定时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人民银行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上季度各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

(二)存量房贷客户可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选择按3个月、按6个月、按12个月重定价。存量房贷调整重定价周期后,原贷款合同每年1月1日重定价的,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确定的对应月份的1日为重定价日;以贷款发放日对月对日重定价的,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和贷款发放日期确定的对应日期为重定价日。贷款存续期内仅可调整一次重定价周期。

(三)对于固定和基准利率的存量房贷,客户需先向我行申请转成浮动利率,以最近一个月LPR转换为加点形式,加点值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再申请按上述规则进行利率定价调整。利率定价方式转换后,重定价日为定价转换申请日,客户不可再申请转回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

三、申请渠道和生效时间

(一)客户可于2024年11月1日(含)起线下向贷款服务行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审核通过后,新的利率加点值即日生效。

(二)我行将不晚于2024年11月15日开始受理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客户可线下向贷款服务行发起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审核通过后,新的重定价周期即日生效。

 (三)当前以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客户可于2024年11月1日(含)起线下向贷款服务行提出定价方式转换申请。审核通过后,如符合上述利率加点值调整规则,可继续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

四、温馨提示

(一)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关注人民银行发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如符合调整条件,可向我行提出申请。

(二)调整成功后,如您对利率定价调整事宜存在异议,可联系贷款服务行。

(三)利率定价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勿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谨防电信诈骗。

(四)如您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请及时联系贷款服务行更新。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


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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