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现将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与辽宁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含下属子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经本行审批通过同意给予辽宁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授信总额度10亿元,额度类型为融资担保公司授信担保额度,其中辽宁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额度10亿元,沈阳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额度2亿元、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额度1亿元,集团合计用信不超过10亿元。基于上述授信担保额度,2024年12月12日,本行与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明确了双方的合作事项及合作机制。2024年12月17日,本行与辽宁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明确了双方的合作事项及合作机制。
二、交易对手情况
辽宁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27日,由省政府授权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整合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和原辽宁政融担保中心两家事业单位成立,系国有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赵宏,注册资本金38.18亿元(2020年7月27日注册资本由35亿元增至36亿元,2021年5月28日注册资本由36亿元增至38亿元,2023年11月10日注册资本由38亿元增至38.18亿元),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沈抚新区金枫街75-1号。其经营范围为再担保;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股权投资;非融资担保、投资与资产管理、咨询顾问。
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31日,系国有全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李军,注册资本金5亿元,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一德街85D号1单元11层1号。其经营范围为在辽宁省内,为高新技术、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及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型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企业提供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业务;股权投资;非融资担保;投资与资产管理;咨询顾问。该企业股东分别为辽宁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和大连市财政局,股权比例为双方各占50%。
本行与辽宁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同受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第1号)规定,辽宁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及大连市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行关联方。
三、定价政策
本次交易基于授信担保合作,本行所批复的额度为授信担保额度,用于为本行信贷客户提供保证担保,不涉及具体定价。基于授信担保额度项下发生的业务定价根据被担保企业具体情况测算。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本次批复集团总额度人民币10亿元,占本行上季度末资本净额6.10%,属于重大关联交易。其中辽宁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本行上季度末资本净额6.10%,大连融资担保授信担保额度占本行三季度末资本净额0.61%,虽不足1%,但考虑到其额度包含在集团授信总额度中,故根据审慎原则一并按照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公告。
五、本行董事会决议及关联交易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意见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次交易按照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审查,由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2024年10月30日,本行第二届董事会关联交易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查通过了《关于辽沈银行与辽宁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本次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24年12月6日,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辽沈银行与辽宁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本次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本行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关于辽沈银行与辽宁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关于辽沈银行与辽宁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辽沈银行、存款人、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不存在可能造成辽沈银行重大损失的事项。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辽沈银行与辽宁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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