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28 09:54:30] [阅读次数:2161次]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与辽宁首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灯塔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联公司)签订《辽沈银行同业固定利率协议定期存款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将关联交易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行分别与各关联公司签订《辽沈银行同业固定利率协议定期存款业务合作协议同业定期存款业务为存款类一般关联交易

截至20233月末,在协议项下,本行与辽宁首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同业定期存款交易金额为1.2亿元;本行辽宁灯塔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同业定期存款交易金额为1.34亿元。上述交易均未达到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按照监管规定相关交易为一般关联交易。

二、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辽宁首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429,法定代表人为庞维红,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本行持有其46.1%股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1000555351322J,企业地址位于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人民街66-17119所属行业为货币金融服务,许可经营项目:许可该机构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辽宁灯塔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429,法定代表人为庞维红,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本行持有其50%股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1000555351349A,企业地址位于辽宁省灯塔市人民银行东侧、光明路路南,第一幢107108所属行业为货币金融服务,许可经营项目:许可该机构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定价原则

本行与各关联公司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以及本行同类产品定价相关管理制度。

四、关联交易影响

本行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业务流程符合本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无。

特此公告。

 

 

 

                       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4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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