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现将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与辽宁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2023年12月,本行同意为辽宁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5亿元,由辽宁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认定本次业务属于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第一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2月19日、21日,基于上述授信额度,本行与辽宁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授信协议。
二、交易对手情况
辽宁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12日,为辽宁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辽宁省国资委间接控股的大型国有企业,系国有全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徐大庆,注册资本金100亿元(2016年5月11日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100亿元,2018年12月6日注册资本由100亿元增至117.66亿元,2020年3月11日注册资本由117.66亿元增至119.50亿元,2023年3月16日注册资本由119.50亿元减至100亿元),注册地址为沈阳市和平区丽岛路42-2号,主营业务为公路、铁路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建设及开发运营,目前拥有省内90%以上的公路经营权。其经营范围为公路、铁路及相关基础设施投资与管理、开发、建设、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仓储服务;汽车配件销售;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辽宁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辽宁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本行的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辽宁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辽宁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均为本行关联方。
三、定价政策
本行与辽宁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一般商业条款,参考同业价格确定,定价公允,符合商业原则,不存在损害辽沈银行利益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本行给予辽宁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5亿元,上述授信协议签订后交易金额为14.36亿元,占本行上季度末资本净额的比例为8.18%,属于重大关联交易。本次授信后,在已获批授信额度全部使用的前提下,辽宁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授信余额不超过本行上季度末资本净额的10%,符合监管要求。
五、本行董事会决议及关联交易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意见情况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次业务构成本行重大关联交易,由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本行第一届董事会关联交易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23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辽沈银行与辽宁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本次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位委员回避表决。
2023年12月19日,本行第一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辽沈银行与辽宁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本次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两位董事回避表决。
六、本行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关于辽沈银行与辽宁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关于辽沈银行与辽宁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辽沈银行、存款人、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不存在可能造成辽沈银行重大损失的事项。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辽沈银行与辽宁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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