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12 09:31:50] [阅读次数:388次]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现将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与辽宁省水资源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水集团”)、辽水水利工程管理(抚顺)有限责任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2024年3月,本行同意为辽水集团及并表范围内成员企业(须经我行集团客户管理部门认定并纳入辽宁省水资源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统一管理)提供集团授信额度人民币15亿元,其中为集团成员企业辽水水利工程管理(抚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授信额度人民币3亿元,并认定本次业务属于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第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3月22日,基于上述授信额度,本行与辽水水利工程管理(抚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授信协议。

      二、交易对手情况

      1、辽水集团为辽宁省国资委控股的省管国企,成立于1998年6月16日,法定代表人为王福林,注册资本2,000,000万元人民币(2016年由280,000万元人民币变更2,000,000万元人民币),企业地址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丽岛路48号。经营范围为:水利工程供水,原水输配,自来水生产与销售服务,污水处理,中水回用;水利、城乡基础设施、旅游、水力发电等清洁能源项目的管理、开发、建设、监理、施工及运营;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咨询服务和科研;水资源开发利用,水权交易服务,防洪、生态供水服务;水产养殖、加工、销售;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管理及股权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行控股股东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辽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辽水集团29%股份,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辽水集团为本行关联方。

      2、辽水水利工程管理(抚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4年2月8日,为国有全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郭巍,注册资本为26,030.81万元人民币,企业地址位于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中段)10-3号楼12号门市。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天然水收集与分配;建设工程施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水力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水资源管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辽水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辽宁省水资源管理集团水利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辽水水利工程管理(抚顺)有限责任公司88%股份,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辽水水利工程管理(抚顺)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关联方。

      三、定价政策

      本行与辽水集团及辽水水利工程管理(抚顺)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一般商业条款,参考同业价格确定,定价公允,符合商业原则,不存在损害辽沈银行利益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本次给予辽水集团的集团授信额度为15亿元,占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8.68%,集团授信额度项下辽水水利工程管理(抚顺)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贷款额度3亿元,占本行上季度末资本净额的比例为1.74%;上述交易均属于重大关联交易。本次授信后,在已获批授信额度全部使用的前提下,辽水集团的集团授信余额不超过本行上季度末资本净额的15%,辽水水利工程管理(抚顺)有限责任公司授信余额不超过本行上季度末资本净额的10%,符合监管要求。

      五、本行董事会决议及关联交易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意见情况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次业务构成本行重大关联交易,由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本行第一届董事会关联交易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辽沈银行与辽宁省水资源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授信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本次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位委员回避表决。

      2024年3月21日,本行第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辽沈银行与辽宁省水资源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授信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本次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三位董事回避表决。

      六、本行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关于辽沈银行与辽宁省水资源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授信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关于辽沈银行与辽宁省水资源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授信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辽沈银行、存款人、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不存在可能造成辽沈银行重大损失的事项。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辽沈银行与辽宁省水资源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授信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4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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